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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游艇指令RCD(RecreationalCraftDirective),从年起,所有进入欧洲经济区(EEA)的游艇(船长2.5至24米之间),必须符合RCD欧盟游艇指令,现行的RCD欧盟游艇指令/53/EU从年1月18日开始实施,替换旧指令94/25/EC。RCD欧盟游艇指令是以安全为主要目的而制定出来的法规,游艇指令下细化了许多协调标准,每个协调标准对应一类产品。
RCD指令适用产品范围:
(a)游乐用船,以及部分完成的游乐用船;
(b)私人用船,以及部分完成的私人用船;
(c)在附件II中列举出来的零部件,当其单独作为商品在欧盟市场上进行流通时适用。(下文中的“零部件”一词与此处定义相同);
(d)已安装的,或者设计用途明确但还未安装在船只上或船只内部的推进发动机;
(e)安装在船只上或船只内部的推进发动机,该发动机用于船只的发动机改造;
(f)船只改装、主要用途更改的船只。
RCD指令不适用的产品范围:
(i)仅用于比赛的船只,包括由制造商标明的比赛用划艇和训练用划艇;
(ii)设计为仅由人力驱动的划艇(独木舟、划子),贡多拉(平底船)和脚踏船;
(iii)设计为仅由风力驱动,并由人(一人或多人)进行操纵的帆板;
(iv)动力冲浪板,个人水运工具和其它类似的动力船;
(v)主要用原始材料建造的,并由制造商标明系年以前设计的具有历史意义的船只或其单件仿制品;
(vi)不投放于欧共体市场的试验用船;
(vii)为个人用途而建造的船只,若该船只在投入使用的5年内不投放欧共体市场;
(viii)为商业用途而建造的载客船,无论其载客量多少,但不得违反第2款的规定,特别不得违反年10月4日第82//EEC号制订对内河水运船只的技术要求指令②中所作定义;
(ix)潜水艇;
(x)气垫船;
(xi)水翼艇;
(xii)外燃机蒸汽动力的船只,其动力燃料为煤炭、焦炭、木头、石油、或汽油。
(xiii)水陆两用、两栖船。
主要涉及标准:
-充气艇:ENISO-1/-2/-3/-4
-常规游船:
ENISO-1:大于6m的非帆游艇
ENISO-2:大于6m的帆船游艇
ENISO-3:小于6m的游艇
游艇CE认证模式
-工厂内部生产控制(A模式)
-工厂内部生产控制加测试(A1模式)
-EU型式检验(B模式)
-型式符合(C模式)
-产品质量保证(D模式)
-产品检验(F模式)
-单个产品检验(G模式)
-全面质量控制(H模式)
游艇认证模式的选择:
设计A类、B类
船体长2.5m至12m:A1,B,C,或者以下任意模式:B+D,或B+E,或B+F,或G或H;
船体长12m至24m:B,C,或者以下任意模式:B+D,或B+E,或B+F,或G或H;
设计C类
船体长2.5m至12m:A,A1,B,C,或者以下任意模式:B+D,或B+E,或B+F,或G或H;
船体长12m至24m:B,C,或者以下任意模式:B+D,或B+E,或B+F,或G或H;
设计D类
船体长2.5m至24m:A,A1,B,C,或者以下任意模式:B+D,或B+E,或B+F,或G或H。
游艇休闲船只或娱乐游艇指令中涉及的欧洲调和标准,请参考如下表格。其中多数标准是采纳的原ISO国际标准。